发票盖章你真的掌握了吗?还真不一定!
 2019年10月10日 12766  记帐报税

发票盖章这个问题听起来简单,做起来还真不容易,一不小心就出错了。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>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)规定:

第二十二条,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
第三十五条,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:(一)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,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,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。

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

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

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>的决定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)第二十八条

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

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

加盖发票专用章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4〕153号)第十一条

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

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

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

开具发票的发票联

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)第二十八条

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

由税务机关在发票的备注栏上

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

 

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(卷票)

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(卷票)时

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(卷票)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)

增值税电子发票

 

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(发票专用章),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

 

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

发票联

加盖发票专用章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6〕479号)

抵扣联和报税联

不得加盖印章

 


 
在线咨询
全国客服热线
400-888-7789
苏州运营热线
186-1232-7789